各区(市、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市土储中心、市场服务中心、市地信中心: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将优化调整贵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对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对新增供地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再另行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工改系统将不再保留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事项。
二、调整范围
贵阳市中心城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全域,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全域)。
三县一市参照执行。
三、审批层级
按照“谁供应、谁审批、谁核发”的原则,分层级审批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已委托下放审批权至区级(园区)范围的供地项目,由区级(园区)负责审批核发;对市级供地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核发。
四、具体流程
(一)划拨项目。
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前公示期间,审批人员通过“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平台”关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项并推送相关信息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先行开展审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同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出让项目。
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审批人员通过“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平台”关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项,并推送相关信息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先行开展审批。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同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无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名称】与出让合同中的【宗地编号】保持一致。
(三)其他情况。
原已完成供地但尚未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变更或注销的,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前置审批。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供应的审查把关,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落实规划条件、区域综合评估等要求,完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
(二)强化系统建设。各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土地供应事项审批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24年6月14日前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起(分件)人员账号反馈至市局利用处配置权限,市地信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持。三县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审批系统进行优化,确保同步发证有序推行,
(三)强化督导检查。按照“供应-核发一监管”的要求,请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适时开展自查,对同步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上报研究,市级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改革成效不好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25-05-07 09:26 来源: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区(市、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市土储中心、市场服务中心、市地信中心: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将优化调整贵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对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对新增供地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再另行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工改系统将不再保留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事项。
二、调整范围
贵阳市中心城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全域,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全域)。
三县一市参照执行。
三、审批层级
按照“谁供应、谁审批、谁核发”的原则,分层级审批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已委托下放审批权至区级(园区)范围的供地项目,由区级(园区)负责审批核发;对市级供地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核发。
四、具体流程
(一)划拨项目。
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前公示期间,审批人员通过“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平台”关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项并推送相关信息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先行开展审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同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出让项目。
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审批人员通过“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平台”关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项,并推送相关信息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先行开展审批。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同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无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名称】与出让合同中的【宗地编号】保持一致。
(三)其他情况。
原已完成供地但尚未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变更或注销的,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前置审批。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供应的审查把关,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落实规划条件、区域综合评估等要求,完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
(二)强化系统建设。各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土地供应事项审批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24年6月14日前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起(分件)人员账号反馈至市局利用处配置权限,市地信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持。三县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审批系统进行优化,确保同步发证有序推行,
(三)强化督导检查。按照“供应-核发一监管”的要求,请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适时开展自查,对同步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上报研究,市级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改革成效不好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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