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下放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管理职权名称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市级责任部门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下放内容 | 下放区域范围 | 放权主体 | 承接主体 | 下放方式(赋权、委托、界定)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管制处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实际管辖范围全域工业项目及划拨类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拟选址前技术论证权限同步下放 |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利用处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以及用地分期、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六城区全域(除工业集聚区外)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工业类、划拨类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以及用地分期、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跨区域项目除外)。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实际管辖范围全域工业项目及划拨类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除重要城市节点周边项目、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等重大项目、跨行政区划项目及需市局统筹办理项目外)。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4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督察处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实际管辖范围全域工业项目及划拨类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5 | 划拨项目用地审批 | 利用处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行政划拨类项目用地供应方案编制及划拨决定书核发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赋权 | ||
6 | 用地出让 | 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6条,第7.1条;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5.4.1条,第6.3.3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用地地价评估、召开地价审定会、用地供应方案编制、发布用地出让公告、签订用地出让合同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六城区全域(除工业集聚区外)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工业用地地价评估、召开地价审定会、工业用地供应方案编制、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用地供应方案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报市政府 | |
7 | 土地产权分割审批 | 利用处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划拨用地产权分割审批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8 | 征询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 风貌处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 市政府批复的工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征询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范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9 | 用地红线预审 | 风貌处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所有项目类型用地红线预审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下放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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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6 16:43 来源: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下放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管理职权名称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市级责任部门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下放内容 | 下放区域范围 | 放权主体 | 承接主体 | 下放方式(赋权、委托、界定)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管制处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实际管辖范围全域工业项目及划拨类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拟选址前技术论证权限同步下放 |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利用处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以及用地分期、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六城区全域(除工业集聚区外)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工业类、划拨类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以及用地分期、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跨区域项目除外)。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管处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实际管辖范围全域工业项目及划拨类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除重要城市节点周边项目、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等重大项目、跨行政区划项目及需市局统筹办理项目外)。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4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督察处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实际管辖范围全域工业项目及划拨类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受理、审查、核发以及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 2.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保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5 | 划拨项目用地审批 | 利用处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行政划拨类项目用地供应方案编制及划拨决定书核发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赋权 | ||
6 | 用地出让 | 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6条,第7.1条;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5.4.1条,第6.3.3条 |
1.六城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用地地价评估、召开地价审定会、用地供应方案编制、发布用地出让公告、签订用地出让合同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2.六城区全域(除工业集聚区外)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工业用地地价评估、召开地价审定会、工业用地供应方案编制、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等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用地供应方案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报市政府 | |
7 | 土地产权分割审批 | 利用处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划拨用地产权分割审批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8 | 征询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 风貌处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 市政府批复的工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征询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业聚集区范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
9 | 用地红线预审 | 风貌处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所有项目类型用地红线预审市级行政管理职权 | 六城区及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委托 |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下放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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