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复文号:筑资源规划提复字〔2026〕13号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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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51004号党派提案的答复 | |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 办理答复: 民盟贵阳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科学规范城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切实消除白亮污染危害的提案》(第51004号)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就提案中涉及规划管控和方案审批等方面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光污染影响评估作为规划审批前置条件”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规划审批环节不得随意新增审批要件、不得增设前置条件。因此,将光污染影响评估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实际操作中不可行。但我局可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通过优化城市风貌、消除光污染等方面提出规划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减少设置玻璃幕墙。 二、规划设计条件管控 目前,我局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时,仅对建筑色彩提出管控要求,对建筑材质、立面样式等施工图阶段审批的内容暂不作强制性规定。后续如出台玻璃幕墙相关管控要求,我局将适时研究在规划条件中增加相关引导性条款。 三、总图方案审查阶段提出风貌建议 在建设项目总图方案审查过程中,我局对照我市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就效果图所反映的玻璃幕墙使用范围、面积比例、立面效果等,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性意见,引导其合理控制高反射玻璃幕墙的应用。最终效果图方案及建筑外立面材质以施工图审批为准。 四、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区域管控 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我局严格执行《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2015),限制玻璃反射比,同时在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提前开展反射光影响分析;充分衔接《贵阳贵安总体城市设计及风貌分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在详细规划阶段,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划,严控光污染。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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