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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阳贵安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2022-10-19
文 号: 筑资源规划通〔2022〕105号 发布时间: 2022-10-19 11:45
发布机构: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件有效性:

贵阳贵安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日期:2022-10-19 11:45 来源: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做到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定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内餐饮服务项目新建、改扩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未配套设计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四条 新建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底商,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确需设置的,应设专用烟道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单独说明。

住宅小区在设置餐饮用房时应按《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设计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合理设计油烟、废气、异味、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控制好与周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减少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第五条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商住分离要求,独立集中设置商业建筑,餐饮用房宜设置在独立式商业建筑内。

鼓励餐饮服务业主体使用节能炉、无烟炉具和清洁能源,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六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油烟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油烟污染源及油烟排放监测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试点,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在日常监管中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要求;指导餐饮服务行业商会开展餐饮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业主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餐饮服务项目实施碳改电、气改电,引导餐饮服务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涉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管控要求;规划适当比例的商业用地用于开办餐饮服务项目;在项目规划许可审查中严格执行管控要求。

住建部门负责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专用烟道设计,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按经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检查验收专用烟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如实告知所销售的房屋能否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予以标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油烟净化设施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注册登记和许可工作。对无照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提供餐饮服务、在禁止时段和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由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相关线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安全有关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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