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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重要内容解读

日期: 2021-10-16 11:37 来源: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视力保护色:

《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经2021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已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地下空间的界定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鉴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2019)等已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内涵作了明确,《条例》从我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表现为结合地表建(构)筑物一并建设和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单独建设的两种类型来划分开发利用的范围,即在第三条规定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二、关于规划管理

关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其规划按两个层次、类别加以规范。

1.专项规划。为强化顶层设计,发挥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引领和基础性作用,第七、第八条对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程序以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涵盖全市行政区域所有规划区范围,即属于全域规划,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无需再单独编制相应规划。

2.详细规划。为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指导、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实施,参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538-2019)中“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有关内容,第九条对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开发建设

开发建设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为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现地上地下多层面立体 化,满足地上地下公共空间的各类需求,提升城市空间的品质、便捷性和舒适性,第十二条规定了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二是为推动地下空间有序、合理开发,第十三条规定了结建地下空间开发的时序和相邻地下空间开发的统筹。三是为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用途、资源条件、所在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与发展等要素,体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便民利民,第十五条第一款具体明确了建立、调整基准地价体系的责任主体、程序和相关要求。四是为了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第十五条第二款总结我市具体实践,规定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按照价值最大一层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五是为实现各类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和利用价值最大化,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分别对新建的地下建设项目或既有的地下建设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六是针对我市土地超过 70%为山体、丘陵,山体地下空间规模巨大,且具有恒温、恒湿、安静、安全等特性,结合我市大数据、精密制造等产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山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方向作了规定。

同时,由于山地城市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地下建设项目及其功能配套要求的差异性,考虑到有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可能不能满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有的可能没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而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使用又对建设活动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有很高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这些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没有权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对修订完善地下空间施工建设标准规范作出了安排,这有一个过程。在修订完善之前,为解决现有标准规范不适用或者暂无相关标准规范,实践确实又急需的情况,避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因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下情况的不确定性等带来的风险,针对没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或者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地下建设项目的情况,第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关于服务保障

建立并提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良好政策支撑、政务服务、技术支持等保障十分重要,《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因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普遍存在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性及复杂性强等特点,需要加大投资力度,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的同时,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健全多方参与、多渠道投资的运行机制,实施相应鼓励政策措施和社会资本经营原则等进行了规定。二是为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第三十二条对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养专业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运用进行了规定。三是为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的维护管理,并提供精准服务,第三十三条对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及其维护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现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建设工程质量与勘察设计及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管理、人防、城市道路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 任的追究措施,故《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只作了衔接性规定。另外,鉴于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第三十四条还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范围界线作了规定。

原文链接: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

《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重要内容解读

日期: 2021-10-16 11:37     
来源: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经2021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已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地下空间的界定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鉴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2019)等已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内涵作了明确,《条例》从我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表现为结合地表建(构)筑物一并建设和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单独建设的两种类型来划分开发利用的范围,即在第三条规定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二、关于规划管理

关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其规划按两个层次、类别加以规范。

1.专项规划。为强化顶层设计,发挥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引领和基础性作用,第七、第八条对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程序以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涵盖全市行政区域所有规划区范围,即属于全域规划,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无需再单独编制相应规划。

2.详细规划。为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指导、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实施,参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538-2019)中“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有关内容,第九条对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开发建设

开发建设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为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现地上地下多层面立体 化,满足地上地下公共空间的各类需求,提升城市空间的品质、便捷性和舒适性,第十二条规定了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二是为推动地下空间有序、合理开发,第十三条规定了结建地下空间开发的时序和相邻地下空间开发的统筹。三是为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用途、资源条件、所在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与发展等要素,体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便民利民,第十五条第一款具体明确了建立、调整基准地价体系的责任主体、程序和相关要求。四是为了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第十五条第二款总结我市具体实践,规定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按照价值最大一层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五是为实现各类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和利用价值最大化,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分别对新建的地下建设项目或既有的地下建设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六是针对我市土地超过 70%为山体、丘陵,山体地下空间规模巨大,且具有恒温、恒湿、安静、安全等特性,结合我市大数据、精密制造等产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山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方向作了规定。

同时,由于山地城市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地下建设项目及其功能配套要求的差异性,考虑到有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可能不能满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有的可能没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而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使用又对建设活动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有很高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这些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没有权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对修订完善地下空间施工建设标准规范作出了安排,这有一个过程。在修订完善之前,为解决现有标准规范不适用或者暂无相关标准规范,实践确实又急需的情况,避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因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下情况的不确定性等带来的风险,针对没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或者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地下建设项目的情况,第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关于服务保障

建立并提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良好政策支撑、政务服务、技术支持等保障十分重要,《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因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普遍存在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性及复杂性强等特点,需要加大投资力度,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的同时,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健全多方参与、多渠道投资的运行机制,实施相应鼓励政策措施和社会资本经营原则等进行了规定。二是为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第三十二条对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养专业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运用进行了规定。三是为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的维护管理,并提供精准服务,第三十三条对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及其维护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现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建设工程质量与勘察设计及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管理、人防、城市道路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 任的追究措施,故《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只作了衔接性规定。另外,鉴于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第三十四条还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范围界线作了规定。

原文链接: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