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公众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切实发挥《条例》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保障性作用,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正式修订出台,坚持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并重的同时,在促进测绘成果共享与应用、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的建设和应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加强地图管理、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方面出台了很多新的规定,还对涉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地理信息泄密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现行《贵州省测绘条例》是1998年制定,2005年作了全面修订,自修订以来已实施近19年,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了新要求,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测绘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一是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二是部分内容的工作内涵需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三是一些新的做法、新的经验需通过立法方式加以固化。
为确保法治统一,贯彻实施好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趋势,推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测绘行业管理,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为高位推动《条例》立法修订工作,2021年9月,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修订有关工作。为高质量开展立法工作,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组织赴浙江、新疆等省份和省内9个市州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和有关测绘单位意见。在省人大、省政府及省司法厅的关心指导下,《条例(修订草案)》经多次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可送审的条例草案文本,按照立法程序依次送审。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三、重点内容
《条例》设置总则、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测绘成果、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53条。相对现行《贵州省测绘条例》的7章33条,共删除条文6条、修订条文27条(其中有两条合订为一条)、新增条文27条,重点对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测绘成果、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等作了规定。
(一)重塑测绘事业职责定位,突出地理信息安全重要性。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信息,广泛服务各个领域。《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主要参考,对测绘事业职责定位重新归纳,明确测绘事业应发挥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保障性作用。在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上,主体由原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新增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表述并放在首章第一条,总贯全文,突出其重要性。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强调地理信息的采集、存储、适用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丰富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内涵,强化基础保障作用。将遥感影像统筹、实景三维、地理国情监测、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调查测绘等纳入基础测绘范畴,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保障。新增应急测绘有关规定,突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压实地方有关部门职责。新增“多测合一”相关内容,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调测绘成果互认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成本。
(三)补充测绘资质和行业管理内容,规范测绘市场管理。明确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好测绘资质条件,严格把好测绘市场“入门关”。规定了测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测绘技术装备应当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明确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而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界定了测绘单位依法分包的范畴。为切实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便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测绘资质单位提供服务,明确规定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备案。
(四)强化测绘成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明确测绘成果汇交的有关规定。明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按规定报批,并强调对外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提供使用前的构检要求,细化测绘成果质量存在异议时的处理方法。规定了公益性、全省性、市州行政区范围内地图以及全省中小学地图的编制和审核主体,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互联网地图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地图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强调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和安保措施,细化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要求。
(五)加强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保障产业发展和服务各个领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广应用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制定措施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数字地图、导航定位、遥感、实景三维等地理信息数据与现代物流、共享经济、低空经济、智慧出行等新产业融合。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能职责。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地理信息服务能力,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丰富购物消费、居家生活、智慧旅游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在位置服务、平台经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方面的应用。
(六)界定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范畴,加强基础设施保护。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实体设施,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虚拟设施统一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使用和迁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管理,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要求和备案制度,明确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规范了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适用情况,强调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七)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将测绘单位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原文链接:贵州省测绘条例
日期: 2024-09-26 11:00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网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公众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切实发挥《条例》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保障性作用,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正式修订出台,坚持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并重的同时,在促进测绘成果共享与应用、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的建设和应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加强地图管理、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方面出台了很多新的规定,还对涉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地理信息泄密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现行《贵州省测绘条例》是1998年制定,2005年作了全面修订,自修订以来已实施近19年,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了新要求,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测绘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一是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二是部分内容的工作内涵需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三是一些新的做法、新的经验需通过立法方式加以固化。
为确保法治统一,贯彻实施好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趋势,推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测绘行业管理,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为高位推动《条例》立法修订工作,2021年9月,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修订有关工作。为高质量开展立法工作,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组织赴浙江、新疆等省份和省内9个市州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和有关测绘单位意见。在省人大、省政府及省司法厅的关心指导下,《条例(修订草案)》经多次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可送审的条例草案文本,按照立法程序依次送审。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三、重点内容
《条例》设置总则、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测绘成果、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53条。相对现行《贵州省测绘条例》的7章33条,共删除条文6条、修订条文27条(其中有两条合订为一条)、新增条文27条,重点对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测绘成果、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等作了规定。
(一)重塑测绘事业职责定位,突出地理信息安全重要性。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信息,广泛服务各个领域。《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主要参考,对测绘事业职责定位重新归纳,明确测绘事业应发挥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保障性作用。在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上,主体由原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新增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表述并放在首章第一条,总贯全文,突出其重要性。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强调地理信息的采集、存储、适用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丰富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内涵,强化基础保障作用。将遥感影像统筹、实景三维、地理国情监测、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调查测绘等纳入基础测绘范畴,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保障。新增应急测绘有关规定,突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压实地方有关部门职责。新增“多测合一”相关内容,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调测绘成果互认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成本。
(三)补充测绘资质和行业管理内容,规范测绘市场管理。明确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好测绘资质条件,严格把好测绘市场“入门关”。规定了测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测绘技术装备应当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明确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而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界定了测绘单位依法分包的范畴。为切实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便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测绘资质单位提供服务,明确规定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备案。
(四)强化测绘成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明确测绘成果汇交的有关规定。明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按规定报批,并强调对外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提供使用前的构检要求,细化测绘成果质量存在异议时的处理方法。规定了公益性、全省性、市州行政区范围内地图以及全省中小学地图的编制和审核主体,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互联网地图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地图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强调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和安保措施,细化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要求。
(五)加强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保障产业发展和服务各个领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广应用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制定措施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数字地图、导航定位、遥感、实景三维等地理信息数据与现代物流、共享经济、低空经济、智慧出行等新产业融合。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能职责。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地理信息服务能力,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丰富购物消费、居家生活、智慧旅游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在位置服务、平台经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方面的应用。
(六)界定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范畴,加强基础设施保护。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实体设施,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虚拟设施统一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使用和迁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管理,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要求和备案制度,明确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规范了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适用情况,强调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七)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将测绘单位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原文链接:贵州省测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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