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钢因保管不善,将乌国用(2013)FG17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文琴
2026年8月7日
日期: 2026-08-07 15:06 来源: 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乌当区不动产登记站
韩钢因保管不善,将乌国用(2013)FG17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文琴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