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统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公示表(表三) | ||||
| 单位名称: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 6 月 30 日 | ||||
| 具体实施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 也可以按量计收, 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 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一种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 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 页以下〈含 30 页〉的,不收费。 (二)31-100 页〈含 100 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 页<含 200 页〉的部分:20元/页 (四) 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办函[2020]109号 财办库[2020]254号 |
|
| 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费 | 1、申请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宗; 2、申请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550元/宗: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 |
| 土地复垦费 | 每平方5-1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
| 土地闲置费 | 耕地年产值1-2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政府第15号令,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
| 耕地开垦费 | 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黔府办发[2007]101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
+